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95 号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1年7月23日建設部第45次常務會(huì)議審議通(tōng)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兒聽施行。
部 長(cháng) 俞正聲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
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作如(rú)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wèi):“為(wèi)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土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城市房地産開(kāi)路資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二、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wèi):“(二)持有建設工(gōng)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gōng)許可證坐內。”
三、第七條修改為(wèi):“開(kāi)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事低》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複印件)及資(zī)料: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開(kāi)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zī)質等級證書;
(三)工(gōng)程施工(gōng)合同;
(四)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shuō)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标準、竣工(g綠技ōng)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後的物業管理等内容,并應當附能有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四、删去第八條第二款。
五、第十一條增加一款:“城市、縣房地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拍內關制度。”
六、第十二條修改為(wèi):“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購人應當持有關憑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火生屬登記手續。”
七、第十三條修改為(wèi):“開(kāi)發企業未按本辦法辦理預售登記,取得(de)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預紙西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預售、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de),并可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八、增加一條作為(wèi)第十四條:“開(kāi)發企業不(bù)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們的的,由房地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男弟de)3倍以下但不(bù)超過3萬元的罰款。”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嗎說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樹了新發布。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設部令第40号發布,
2001年8月15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日服品房
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wèi)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員劇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城市房地産開(kāi)發報月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産開(kāi)發作村企業(以下簡稱開(kāi)發企業)将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的煙jīn)或房價款的行為(wèi)。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内城市商品線了房預售管理;
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jīn),取得(de)土地使火也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gōng)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gōng間下)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kāi)村銀發建設的資(zī)金(jīn)達到工(gōng)飛友程建設總投資(zī)的25%以上,并已經确定施工(gōng)進度和竣工(gō下商ng)交付日期。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kāi)發企業進行商品靜生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産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店黑,取得(de)《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七條 開(kāi)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複印件)及資(zī)料: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開(kāi)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zī)質等級開知證書;
(三)工(gōng)程施工(gōng)合同;
(四)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shuō)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标準、竣工(gō路船ng)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後的物業管理等内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他樹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 房地産管理部門在接到開(kāi)發企業申請後,應當詳細查驗各項近紙證件和資(zī)料,并到現場進行查勘。經審查合格的,應在接到申師月請後的10日内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九條 開(kāi)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雨動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shuō)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通腦證》的批準文号。
未取得(de)《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bù我分)得(de)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開(kāi)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又森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管理爸什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商品房的預售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但必須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 開(kāi)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所得(de)的款項必懂吃須用于有關的工(gōng)程建設。
城市、縣房地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對商品房預售技市款監管的有關制度。
第十二條 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購人應當持有關憑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管理部門和土地秒拍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開(kāi)發企業未按本辦法辦理預售登記,取得(de)商品舊友房預售許可證明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預售、身月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de),并可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開(kāi)發企業不(bù)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腦見售款項的,由房地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de)和河3倍以下但不(bù)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喝計房地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