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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作者: 西安尚略機構 發布于: 2021/6/26 浏覽: 10907【次】

《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一(yī)條 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爲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xià)列行爲:

(一(yī))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zī)(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爲百分(fēn)之三至百分(fēn)之五。

契稅的具體(tǐ)适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内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dà)會常務委員(yuán)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dà)會常務委員(yuán)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tǐ)、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确定差别稅率。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yī))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爲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确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币以及實物(wù)、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爲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爲,爲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tǐ)适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免征契稅:

(一(y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tǐ)、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shēng)産;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wài)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dà)會常務委員(yuán)會備案。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xià)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yī))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tǐ)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dà)會常務委員(yuán)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dà)會常務委員(yuán)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shēng)時間,爲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yī)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稅務機關應當開(kāi)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産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shēng)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gōng)作配合機制。自然資(zī)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gōng)作人員(yuán)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zhōng)知(zhī)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gōng)作人員(yuán)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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